- 筆記起來!適用住宅法規定租金所得可享租稅優惠
如未能逐項舉證申報,201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該所舉例說明,林君2017年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如係符合依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