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寬危老重建適用資格,各類構造建築物結構評估表開始申請評估
內政部表示,2017年5月10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公布後,老舊建築物欲爭取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建築物容積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八,需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者;另老舊建築物欲爭取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建築物容積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六,需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現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簡稱評估辦法)附表二規定乙級評估基準為「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60;或70>評估分數≧40。」,為擴大危老條例適用範圍,修正評估基準為「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或70>評估分數≧55。」,即修正前評估結果為45<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60之建築物,於修正後即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要件申請重建。評估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並取得評估結果案件,其評估結果如符合本次修法之評估基準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新的評估等級及基準,案件毋須重新進行評估,讓老舊建築物可循危老條例加速推動重建。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鋼構造與輕鋼構造、木構造及磚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過去因特殊構造無法進行評估案件,將可於修法後進行評估作業,來瞭解危險老舊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內政部指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為利後續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作業,營建署近期將邀集專家學者就新增之評估表辦理說明講習會,以利加速推動危老屋之評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