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住都中心即將成立 內政部通過4項業務執行子法
內政部表示,住都中心扮演統籌規劃角色,整合公私部門力量,透過政府與民間企業、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團體間合作關係之提升,共同推動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住都中心不僅具備行政法人的彈性,也追求績效導向,為確保住都中心以專業化、透明化方式營運,特別依據住都中心設置條例授權訂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4項子法,以利推動住都中心成立,並無縫接軌穩定營運。
董監事利益迴避 防止利益輸送
內政部表示,為防止利益輸送,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住都中心董事、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運用績效評鑑制度 考核住都中心成效
為促使住都中心更具營運效益,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內政部應設績效評鑑會,評鑑住都中心之績效,績效評鑑並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評鑑結果將作為核撥住都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的參據,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讓民眾可以瞭解中心實際營運情形。
活化公有不動產 收益由住都中心統籌運用
為強化公有不動產管理及業務執行效益,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住都中心因業務必要,可無償使用公有不動產,該中心應善盡管理人責任,內政部對住都中心之公有不動產有定期檢查權,管理公有不動產所產生之收益,提供住都中心有效運作,以活化公有土地使用效能。
規範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取得 以利都更推動順遂
另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住都中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舉辦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時,住都中心始得申請取得其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取得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以保護個人權益,並使住都中心都市更新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內政部指出,為提升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效能,住都中心除受託管理社會住宅外,也會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以促進大面積公有土地資產活化與運用,並提供產業發展契機,兼顧都市競爭能力之提升與社會住宅之供給,期以行政法人的彈性,追求績效導向,並受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監督,加速推動具公益性及公共性的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