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營造業工程能量與品質 內政部修法提高承攬限額及資本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確保營造業工程能量與品質 內政部修法提高承攬限額及資本額
新聞摘要
  • 確保營造業工程能量與品質 內政部修法提高承攬限額及資本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2018年6月21日部務會報通過「營造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因應工程物價調漲,依主計總處近10年物價指數漲幅,調高承攬限額及資本額各20%,以確保營造業承攬工程能量與品質。
 
內政部表示,依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營造業資本額7.5倍,因應國內近年工程物價調漲,調高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後,配合修正相關營造業資本額,以維持現有營造業承攬工程能量與品質。又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波動及公司財務槓桿等因素,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10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營造業者承攬限額及資本額各20%,經與各相關單位及專業公會團體討論取得共識提出修正。
 
內政部說明,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由現行600萬元調整為720萬元,其資本額由8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由2,250萬元調整為2,700萬元,其資本額由300萬元調整為36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由7,500萬元調整為9,000萬元,其資本額由1,000萬元調整為1,200萬元;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皆維持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如營造業者其資本額未達修正後之金額,且未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時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承攬工程造價限額。
 
內政部指出,「營造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近期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