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新聞摘要
  • 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計300餘萬元,經向醫院查明該段期間就診情形,甲君因梗塞性腦中風住院治療,且失能導致臥床狀態,無請假紀錄。另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之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將已查得醫療費用35餘萬元扣除後之餘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民眾訝異的表示,家人有重病之際,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常有金錢支出,這些費用一般來說不容易取得費用憑證,試問,有多少個民俗療法業者會開立發票或收據的?而且當下只為求家人身體健康,哪會想到還要應付國稅局「事後追稅」,結果,國稅局卻依舊以「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而列入遺產稅課徵額度內,讓民眾感嘆,國稅局只對一般不懂節稅的民眾追稅,對於豪門大戶有財務人員協助「避稅」,國稅局真的有辦法挖出那些被隱匿的稅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