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府 運用「用水資料」查核自住房屋
該處說明,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住房屋必須是供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因此本次查核自住房屋重點在於有無供「實際居住」使用,依一般經驗法則,房屋如有居住使用,理應有用水需求,本次查核係以房屋長達6個月時間無用水資料進而推定無居住事實,但民眾如有居住之具體事證,經查核無誤後也會據以更正。
該處進一步說明,維護租稅公平是稽徵機關職責,透過這次清查找出隱藏於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中之非自住使用房屋,經統計有1萬餘件因無實際居住事實,確實不符自住規定,爰依法按非自住稅率課徵,除使房屋稅籍更正確外,也使房屋稅課徵更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