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弱勢、鼓勵婚育 內政部調整住宅補貼申請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照顧弱勢、鼓勵婚育 內政部調整住宅補貼申請規定
新聞摘要
  • 照顧弱勢、鼓勵婚育 內政部調整住宅補貼申請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協助弱勢家庭居住於合適住宅及因應少子女化對策,內政部於2018年5月24日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3、附表4修正草案,以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表修正草案,未來將優先補助新婚家庭及孕有胎兒者;並配合實務狀況,放寬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以及延長受家暴及性侵受害申請者,文件補正期限,以保障弱勢權益。新修規定,2018年住宅補貼申請即可適用。
 
新婚或懷胎2018年起增加評點以提高補貼機會
 
內政部表示,自2007年度起針對租屋、購屋和修繕等提供住宅補貼,因政府資源有限,定有計畫戶數,採評點制度。補貼內容包含對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對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新購住宅者,給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僅擁有1戶老舊住宅的家庭,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018年為鼓勵生育,減輕育兒負擔,胎兒將可計入家庭成員數,除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每名加計2分外,針對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以上家庭(含胎兒數),第3人(胎)起,每增加1人(胎)加計3分,給予可增加獲得補貼的機會。例如已育有1子女且懷有雙胞胎者,子女數合計3人(胎),共可加計7分;同時也針對申請日前2年內新婚家庭加計2分。
 
維護弱勢家庭居住權 持政府公告拆遷宅視為無自有住宅
 
此外,在修正無自有住宅規定部分,現行規定對於民眾持有經政府已公告須拆遷的住宅,若未取得拆除執照,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為利民眾另覓他處居住時能申請住宅補貼,使政府公告拆遷計畫順利執行,增訂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時,視為無自有住宅,以維護弱勢家庭之居住權益。
 
持分小於40平方公尺 無論是否設籍皆視為無自有住宅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對於部分申請戶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小於40平方公尺(約12坪),因生活因素戶籍無法異動至他處,而設籍於共有住宅,依現行規定,會因設籍於此而被退件,本次修正考量申請戶確實有住宅補貼需求且皆為中低所得家庭,為落實住宅補貼原意,將無自有住宅認定相關規定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文字,修正後此類申請者無論是否將戶籍設於該處,皆視為無自有住宅。
 
保障受家暴及性侵受害者權益 放寬文件補正期限
 
另考量因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受害者取得保護令等文件需一定的時間,放寬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文件補正期限,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內政部指出,上述2項住宅補貼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並於2018年7至8月辦理住宅補貼時適用,未來也將持續滾動檢討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以落實居住正義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