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隨即再行出售,小心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https://p.mygonews.com/upload_newsPhoto/b/0/c/8/b0559c6d0ab27231c251ad9d82b227c6.jpg)
- 購買土地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隨即再行出售,小心受罰
舉例說明,原賣方(甲)及買方(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尚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乙隨即又與他人(丙)簽訂另一買賣契約,將該土地出售,原買方(乙)因未辦妥購買土地移轉登記即再行立契出售土地,應被裁處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承買土地如要隨即出售,仍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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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