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出售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則其房地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另行申報,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國稅局以房屋、土地分別訂價,就屬房屋的交易所得舉例,甲君2014年3月10日以300萬元之價金買賣取得房屋,嗣於2017年7月5日以成交價額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並支付仲介費、代書費等屬房屋部分的費用10萬元,甲君辦理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財產交易所得90萬元(400萬-300萬-10萬=90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否則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會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