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土地,請記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屬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且於1986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本年度有發生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土地者,依法仍需重新申請,因每年申請期間僅1個月,請把握申請期限,逾期只能於次年再行申請。對上項規定或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