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規模採礦應兼顧國土永續,內政部已修正發布審議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審議作業規範係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之指導原則,本次修正總編第18點之1規定,除要求各類礦石開採應加強景觀、生態及公共與國土安全之措施外,並規定礦石開採完成後,應負有國土復育之義務,礦石開採基地與周邊土地不相容之範圍邊界,應留設寬度15公尺以上之緩衝綠帶;礦石開採完成後,除滯洪池為防災需要予以維持外,應按開發前之原始地形,計算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供作國土復育使用;另為利森林法監督管理,規定申請礦石開採之土地屬國有林、公有林或保安林者,應編定為林業用地,以兼顧採礦產業需要及國土環境資源永續性。
如需瞭解相關修正內容,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頁https://www.cpami.gov.tw/ (最新消息/法規公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