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等親以內親屬財產之買賣,如確有支付價金,應提供完整價金支付流程及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日前接獲納稅人甲君反映,其於2016年3月間向胞弟乙君買進坐落高雄市之房屋及土地,雙方約定之買賣總價款為5,500,000元,惟其向該局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時,所提供之價金支付證明僅4,400,000元,餘1,100,000元部分,遂經該局核認為乙君對甲君之贈與。嗣後,甲君於2017年3月間將該房屋及土地以總價5,500,000元出售予第三人,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取得成本部分,係指已提供價金支付證明之4,400,000元,及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部分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另得減除所支付之相關稅捐及費用等,故稽徵機關乃核定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應補稅額為145,000元。
類此案件,因買賣未支付價款之差額未達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是納稅人常常誤以為,即使未檢附完整之價金支付流程及相關證明文件,既不妨礙房屋及土地之過戶登記事宜,也無須核課贈與稅,然嗣後如遇買受人出售房屋及土地時,有關成本之認定即會產生爭議。
該局呼籲,二等親以內親屬財產之買賣,如確有支付價金,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時,仍應提供完整之價金支付流程及證明,不可便宜行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