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商注意 房屋銷售額顯著偏低時,要調整補課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並無明定適用該條即排除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時,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及第43條第2項規定之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國稅局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之適用,基於法律優位原則,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營業人雖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訂之公式計算定著物之銷售額,惟稽徵機關如查得該銷售額顯較時價偏低,仍可參據時價調整其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本件銷售房地總利潤近4千萬元,其中免稅土地享有鉅額利潤1.2億元,房屋卻分攤鉅額虧損8千萬元,足見申報房屋售價明顯偏低,又A公司對於房屋售價偏低之事實,無法提出正當合理之說明,是依法調增房屋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防杜營業人「壓低銷售價格,逃漏營業稅」,營業稅法規定對於營業人申報銷售額顯不正常者,稽徵機關得參照有關資料予以核定補徵差額之營業稅,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