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讓與各種權利,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君於2012年4月間以1億4千萬元買入已列為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之3筆土地,嗣申請以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地方政府於2012年8月17日函通知核准發給抵價地,甲君於2013年5月18日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以2億3千萬元將取得抵價地之權利出售予乙君,並已收取全部價款,買賣價差9,000萬元減除仲介費150萬元後計有出售利益8,750萬元,核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應併入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計算應繳納稅額。
甲君主張其係出售土地,應可適用所得稅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即甲君於2013年5月18日出售抵價地權利時,對業經徵收之土地已不具權利義務關係,自非出售土地,且抵價地既尚未取得,亦非出售抵價地,甲君誤認係屬土地交易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致漏未申報,遭補稅3,000萬餘元,並處罰鍰。
另一案例,丙君於2014年8月以4,500萬元向丁君買入土地容積權益,隨即於同年10月以8,200萬元出售予甲建設公司,價差3,700萬元核屬丙君出售土地容積權益之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丙君漏未申報,經補稅1,000多萬元,並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前揭案例之權利外,其他如轉讓預售屋登記權利、未發行股票之股權及不良債權等各種權利,均屬權利交易性質,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財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國稅局,以免漏未申報,致遭補稅及處以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