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住宅部分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僅能就住家部分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購屋借款當年度所支付該借款利息的單據正本。
四、以當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若該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房屋稅籍資料,以登記住家用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該局於2017年針對2012至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之案件,經勾稽比對其房屋涉有供營業或出租者,進行擴大查核,截至2017年12月底止,總計補稅件數為17,452件,補稅金額達6,847萬餘元。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外,如該房屋有部分非供自住時,務請按該屋住家用及營業用之比例正確計算扣除額,可減少事後被調整補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