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2018年1月1日重新規定地價,苗栗縣有非公用基地將按新申報地價計收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配合2018年1月1日重新規定地價,苗栗縣有非公用基地將按新申報地價計收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新聞摘要
  • 配合2018年1月1日重新規定地價,苗栗縣有非公用基地將按新申報地價計收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平均地權條例於2017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4條規定略以,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苗栗縣府表示,縣有非公用基地租金,係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及租金率5%計算,苗栗縣府已在租賃契約中與承租人約明,地價調整時,承租人應照調整後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納租金。
 
2018年1月1日業已重新規定地價,縣有非公用基地須按新申報地價為基準計收租金,故於2018年1月起苗栗縣府將按新的申報地價為基準重新核算租金,然2018年上半年(1至6月)租金於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開徵,苗栗縣府將於7月初依新地價寄送租金繳款書請各承租人繳納。
 
倘屬無權占用縣有非公用基地,於占用戶在未返還土地前,苗栗縣府亦將依新地價計徵,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並逐年收取使用補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及租金率5%計算),以占用列管至排除占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