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落實無障礙環境 內政部:地方無障礙設施基金優先改善私有建築物
內政部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規定者,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若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亦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前述罰鍰收入並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
因此,內政部已依該規定於1998年9月15日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經歷2次修正,引導各地方政府成立基金,推動及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內政部指出,日前監察院曾請審計部全面查核各縣市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成立與運作情形,提出部分縣市政府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罰鍰,但卻辦理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改善等意見。故內政部這次依據監察院調查意見,修正基金用途如作為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應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讓有限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此外,考量各縣市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規模大小不一,內政部這次也修正基金成立型態等規定,並因應基金實務運作方式,修正委員會召開次數,以解決實務執行問題。
內政部補充,「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近期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後續亦將每年加強督導,並適時公布各地方政府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動情形,以利建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