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2016年12月30日死亡,繼承人甲君主張因其尚在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致逾申報期限,屬有正當理由不應受罰。惟查甲君係於2017年9月8日始補申報遺產稅,且甲君並未依上揭規定於2017年6月30日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間,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