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新聞摘要
  •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前段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2016年12月30日死亡,繼承人甲君主張因其尚在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致逾申報期限,屬有正當理由不應受罰。惟查甲君係於2017年9月8日始補申報遺產稅,且甲君並未依上揭規定於2017年6月30日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間,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