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租代管,專業經營,租屋有保障
內政部表示,坊間租屋糾紛多源於租賃雙方對租賃住宅的管理、使用及所衍生的權利義務認知或感受不一,致生爭議。例如修繕太慢、房客欠租、設備遭破壞等情形,造成租賃關係緊張。因此,房東如透過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將能協助租賃雙方快速處理房屋的日常修繕維護、租金的收取、糾紛協調處理等繁雜事務,串起房東房客間的溝通服務橋樑,有效減少租賃糾紛發生,營造友善、合宜的租賃住宅環境。
為確保包租業、代管業的專業性及可信賴度,租賃條例列有專章規範業者應以公司型態申請經營許可,並於繳存營業保證金、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始得執業。業者應有的業務責任包括業務不得外包、租賃廣告內容應真實、契約與費用收據等重要交易文件應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對房東房客應履行之服務,若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等等,同時條例也規定政府對包租代管業者應予以監督及檢查。
本條例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經訓練及測驗合格,並登錄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始得受僱執業。藉此透過專業人員提供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提升租賃住宅居住品質。未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將具備產權現況調查、設備安全維護及簡易修繕知識、民法、室內裝修法規、租賃等相關契約及租賃糾紛協調處理等能力,以協助租賃雙方把關租賃住宅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為鼓勵個人房東透過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協助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務,政府將提供每屋每月6千元租金所得稅免稅及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的扣除額;並希望透過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行訂定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方式,鼓勵房東安心釋出空閒住宅,擴大租賃住宅之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的多元需求。
內政部提醒,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現有已從事包租代管業者及從業人員,仍有2年執業保障過渡期,條例施行2年後,包租代管業者應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並領有登記證,及從業人員亦應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合法執行包租代管業務。希望租賃住宅市場能在業者的專業能力配合之下,讓房客安心、房東放心,一起建立健全穩定的租賃住宅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