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署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推動綠能產業與農業設施屋頂結合
國產署表示,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同意國有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申請作業分為二階段,承租人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興建農作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設施容許使用,並將核准文件(含完工照片)送出租機關備查後,再檢附綠能設施圖說及申請書向出租機關申請核發農業設施(網室除外)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持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