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地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至2017年11月30日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條件且有繳納困難之民眾只要於2017年11月30日前向稅捐處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即可就增加的稅額擇一適用延期1到5個月或分2到6期繳納,但經核准緩繳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另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可於地價稅繳納期間內(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