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起來,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筆記起來,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新聞摘要
  • 筆記起來,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應先減除所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在審核過程中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而漏未申報其取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依規定雖全戶前開利息所得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則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始得依其淨額列報,故整體應納稅額仍會稍受影響。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2017年度利息所得50,000元、扶養親屬乙君利息所得200,000元,則該申報戶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50,000元,惟若甲君2017年度申報列舉房貸利息支出300,000元,則其當年度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50,000元(計算式:300,000元-250,000元=50,000元)。
 
該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