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建分屋,應按換入土地及換出房屋之市價從高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指出,甲建設公司2010年間與地主陳君等3人簽訂合建契約書,雙方合作興建住宅大樓90戶,甲公司將其中面積1,800餘坪之建物與地主陳君等3人交換土地面積近400坪,該建物於2013年11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陳君等3人未曾列名為起造人,甲公司於2013年12月20日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陳君等3人,其雖依期限於2013年12月22日開立統一發票與陳君等3人,惟經該局查獲同建案甲公司另銷售與楊君等之買賣總價款,乃依該房屋及土地每坪平均銷售單價,核算甲公司換出房屋價格為4.4億元及換入土地價格4.5億元,從高認定該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為4.5億元,扣除甲公司原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2.2億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千餘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有關與地主合建分屋案,務必依規定時限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