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清!捷運局:內湖站土地開發案皆依法辦理
捷運局並澄清,依內湖站投資契約書約定:「本建物之設計與興築,須符合建築及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依都市計畫規定,法定容積(百分之560)之三分之二應限制作為停車使用,以維持原停車場功能;其餘法定容積及捷運獎勵之樓地板面積可作商業使用,其使用項目比照商三。內湖站開發大樓使用執照所載使用用途計有捷運設施、一般零售業甲組、餐飲業、停車場及一般事務所,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捷運局在投資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其不動產作處分前,已函告投資人,其銷售行為應明確告知客戶使用用途;至於北市府取得之不動產,捷運局未來辦理公有不動產出租售作業時,投標須知均將載明使用用途。另查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建物登記謄本及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契約及銷售DM,均載明使用用途為一般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