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以房屋所有權人等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之房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於2015年10月出售其台中市北區舊有房屋,經核有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甲君主張其前於2014年11月已購入台中市西屯區新房屋,且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經查甲君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等,未於出售之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則甲君原有之舊房屋,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所以甲君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經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業已確定。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除於售屋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外,尚須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原出售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倘於購買後2年內出售舊房屋者也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