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府:區段徵收之抵價地比例,應視個案區域發展情況合理訂定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按照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的規定,區段徵收之抵價地比例以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比例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台中市政府將抵價地比例一律訂為50%的作法,程序上不需要針對抵價地比例再報請內政部審核,對於爭取地主支持與化解紛爭也都有助益,但抵價地比例牽涉前述眾多的考量因素,這樣的作法可能會忽略都市公共設施品質,財務的風險,地主受益程度等,都需要再進一步思考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進一步表示,區段徵收是將都市發展所需的用地全部徵收,將低強度的使用,變為高強度的使用,同時辦理公共設施的建設,相關的經費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投入。開發完成的建地,部分由地主以領回抵價地的方式抵付徵收補償費用,剩下的可供建築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其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若還有剩餘則納入平均地權基金,用來投入開發區及其他公共建設,制度設計上,在於落實漲價歸公之理念,即避免農業區土地由公部門開發後轉換成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高價值土地之增值利益全數歸土地所有權人,而是可以將增值利益用來投入公共建設,讓全民共同分享,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比原有土地少,但價值提高,所以可以抵付地主被徵收的補償費用,與市地重劃的僅從費用負擔的角度來訂定領回土地比例的概念不同。
因此,區段徵收制度設計上,抵價地比例是同時需要考量地主受益程度、公共設施面積,以及相關財務計畫等等,每個地區狀況都會不同,如開發目的不同,公共設施配置及比例會有差異,開發前後地價增幅也因個案發展程度而不同,這些都會影響財務計畫及領回抵價地的面積。地主多領了土地,相對會壓縮公共設施面積並影響財務平衡,而公共設施面積若規劃過多,也可能會有少補償給地主土地的問題,區段徵收是在各個層面間合理考量並取得一個平衡,若只從一個角度來看待,跟原始制度設計並不相符,如果只希望將多餘建地分回給地主,比較像市地重劃費用負擔的概念,不如直接以市地重劃來進行開發。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最後表示,在現今區段徵收制度面臨中央審議及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一律採取50%抵價地比例是一種因應作法,也反應出中央應該更加健全及整合相關的土地開發制度。至於桃園市目前規劃或進行中的區段徵收案,還是會依照相關的規定跟個案的情形做考量,詳實合理評估來訂定抵價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