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增訂租用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得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國產署表示,為輔導199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之民眾取得合法使用權,以增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效益,以便民為導向,配合實務需要,滾動檢討修正租賃相關規定,除原規定得檢附當地農漁會、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在1993年7月21日前任職當地村里長、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毗鄰土地承租人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本次增訂農業或水產養殖供電證明等證明文件種類,提供民眾多元選擇,更能貼近實務需求,減少民眾陳情及異議,提升政府形象。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有關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申租事宜,民眾倘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