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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退稅後戶籍遷出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申請補助(例如:育兒津貼、購車補助等)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遷出,誤以 為只要實際上仍居住該處,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殊不知戶籍遷出已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依同法第37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處提醒納稅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留意稅法的規定,以免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