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局: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之案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另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最近查核發現有多筆未依規定申報案件,部分案件係因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為虧損,誤認該筆交易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雖無應納稅額,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鍰;部分案件查核後,經補稅外,另處以漏稅罰鍰。
該局特別整理下列7項常見的漏未申報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之申報規定,誤以為交易所得係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不用申報。
三、自行計算結果為虧損,誤認為無交易所得,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取得日或交易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致誤認為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故未依規定申報。
五、自行認定屬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需申報。
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因取得時間不同,誤認不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而未申報。
七、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案件,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需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正確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另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得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最後該局提醒,民眾可多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一般民眾專區/〈房地合一專區〉提供之相關資訊,依規定正確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