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修法 衝擊都市永續發展,環保局籲請中央慎思,都市土地開發仍應維持環評
環保局表示,這次環評修法影響重大,經向柯市長報告後,市長認為環評制度修改應從源頭進行制度檢討修改環評法,而非直接放寬都市土地免環評。現行高樓建築、山坡地住宅及舊市區更新仍應維持要環評,要求環保局函文中央說明市府立場。同時,環保局今天也由副局長蔡玲儀出席環保署的環評公聽研商會議,表達台北市的立場。
環保局指出,已在6月3日行文環保署,主要意見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應從源頭進行修改與導正,「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免環評」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一)依環保署預告之修正總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為重新檢視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程度,影響程度較大者,落實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影響程度較小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與歐美等國家最大不同,在於審查主體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並且具有否決權。近來各界對於環評制度改革所提「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將環評審查及監督主體改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源頭解決否決權爭議;原本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仍應環評,才能維護環境影響評估功能及環境永續。
(二)環保署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將原本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變成「免環評」,此係直接免除開發單位於環評法應負擔環境保護的責任,與「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截然不同,敬請慎思。
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不應以「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劃分:
(一)環保署以「都市土地屬已高度開發地區,考量都市計畫審議項目與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多有重疊,爰排除都市土地,可免環評;其環境保護之規範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管理,以簡化相關行政程序」。此修法立論尚有疑義。
(二)環境影響評估是對於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整體評估,事前防範,事後追蹤監督,此非都市計畫審議可取代。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法令為最基本要求。以高樓建築為例,施工期間至少2年以上,鄰近區域可能有數個開發案陸續進行,對當地居民、學校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振動、交通…等累積性影響,並非都市計畫審議項目,亦非上述環保法令可管制。必須經由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進行環境調查、預測、分析及評估,以更高環保要求,提出具體防範措施或減輕對策。倘若免環評,將使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降低。此外貴署僅要求山坡地70公尺以上高樓建築應環評,實際案例極少。
(四)台北市未來都市更新建築物必然向上發展,2016年9月台北市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通過「台北市推動宜居永續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明確規範環評審查標準,包括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節能減碳、基地保水及雨水回收再利用、光害與餐飲業污染防治、加嚴施工期間空污及噪音防制,友善環境措施等。經由環評審查與事後追蹤監督機制,要求開發單位切實執行,是提升都市環境品質,邁向宜居永續很重要一環。以日本為例,東京、橫濱、名古屋、神戶、札幌…等各大城市亦要求100公尺以上之高樓建築應實施環評。將都市高樓建築免環評,與城市進步發展背道而馳。
(五)至於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及舊市區更新,其環境影響不會因「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而有所不同。都市人口稠密,因應氣候變遷,增加城市韌性與調適能力,山坡地住宅與舊市區開發更需要實施環評,以維護環境資源及當地居民生活環境。現行環評、都市計畫、水土保持彼此分工清楚,並無疑義。在沒有配套措施前提下,將都市土地改為免環評,實屬不當。
三、綜上,台北市政府具體建議:
(一)環境影響評估改革應從源頭制度面進行檢討,「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透過母法修改,調整環保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至於「免環評」,是免除開發單位環境保護責任,為簡化相關行政程序,將都市土地免環評,於理不合,更將因此降低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妨礙城市追求進步與永續發展。
(二)都市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各有不同執掌與功能,無法彼此取代。倘若要將都市土地免除個案環評,應先健全都市計畫政策環評機制,對於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及一定規模以上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實施政策環評,檢視累積性環境影響及環境涵容能力,提出該範圍內個別開發案的環境保護基準,方得考量免除個案環評。
台北市環保局強調,修改環評制度應理性檢討,貿然修改子法讓開發案免環評,對都市居民生活環境與永續發展有很大疑慮。在環評母法修正或配套措施未完成之前,現行高樓建築、山坡地住宅及舊市區更新應維持要環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