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屋協助躍大步,租賃產業更創新,內政部通過「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草案
內政部表示,「住宅法」第52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並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因此,內政部據以訂定本辦法,作為租屋服務事業提供租屋服務之法制基礎,透過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方式,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屋,善用民間資源提供社會住宅推動的另一途徑,且主管機關得補助開發費、包管費、媒合費、代管費等相關費用,以加速落實社會住宅,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內政部最後提到,現正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其中8萬戶就是採包租代管的方式辦理,並預計於2017年中旬先推出1萬戶。內政部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本辦法後續發布事宜,以利包租代管措施早日上路。至目前立法院一讀通過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也有「租賃住宅服務業」規定,等該條例公布施行後,內政部將據以配合修正本辦法,以完備相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