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住宅租金補貼,須符合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條件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內政部營建署2014年3月28日營署宅字第1030016843號函釋意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所稱視為無自有住宅係指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家庭成員之戶籍均未設於該處,否則不符合補貼規定。
本件民眾申請201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因其家庭成員B之戶籍設於家庭成員A分別共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房屋內,即不符合前開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條件,都發局審查結果列其為不合格,並無違誤。法務局提醒欲申請住宅租金補貼之民眾須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因資格不符無法領到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