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及擴大協助弱勢占用者
此外,增訂管理機關得視個案與占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協商解決占用之可行方案;管理機關並得就法院確定判決收回國有不動產案件,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賦予實務執行彈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本次修正處理原則主要依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財政部2016年8月19日「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2016年11月11日第24次委員會議決議檢討辦理,以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保障人民適足居住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