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在審核遺產稅案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應納未納稅捐,而遭國稅局剔除部分扣除額。為正確申報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茲舉例說明如下:
被繼承人於2016年9月29日死亡,2016年地價稅100,000元尚未繳納,因地價稅課稅期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自課稅始日2016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2016年9月29日計有273日,再依273日占全年天數比例(2016年為366日)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額為74,590元(100,000×273÷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