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16年度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2017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度出售預售屋,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