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住宅用地若有營業、出租或戶籍全部遷出者,應自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有(1)出租、(2)營業或(3)全戶戶籍遷出等情事,經查獲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果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事實變更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改課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經稅務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事後戶籍又遷回,或無出租無營業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申請時間,及早適用節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