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住宅打通合併使用,可合併房屋稅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因有全國合計3戶之限制,若民眾有2戶相鄰且打通使用的自住房屋,想要申請合併稅籍為1戶的話,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併編為1戶,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後,該局就可以合併房屋稅籍,而自住房屋也可以認定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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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345對抗543,青年首購是主流,很多都是父母親贊助自備款助小孩一臂之力,讓小孩子成家,如何讓市場回歸正軌,投資客無利可圖,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