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稅捐機關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之管制期間除不能移轉外,重購土地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要件,才符合規定。所以,將重購土地出租供他人使用,已不符合自用用地規定,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提醒民眾,如重購土地需要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