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或贈與稅案件,未依限期繳納者,將1次發單通知繳納且無法再享有分期繳納之權利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遺有土地1筆,繳納期間2016年8月26日起至10月25日止,繼承人乙君等表示現金繳納有困難,於繳納期限10月25日前填具申請書申請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准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為2個月。如乙君就第6期稅款未於期限內繳納,稽徵機關將就等6至第18期應繳納之稅款1次發單並加計利息通知納稅義務人繳清。
該局指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可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一定要記得依限繳納,否則,須就未繳納餘額連同利息一次繳清,將喪失分期繳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