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都委會2017審議重要案件4大類型,每月召開2次為原則
2017年度未來展望,仍以定期召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每月召開2次為原則(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及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負責1次),並對於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較為複雜之案件,成立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以期更有品質及效率的推動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案件之審議工作。
目前審議重要案件大致可分為下列4個類型:
一、定期通盤檢討:按都市計畫法26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二、配合重大建設之興建:依都市計畫法27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況需要迅行辦理變更,較常見的案件包括道路建設、配合捷運建設、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需地機關用地需求等。
三、整體開發:配合都市發展需求辦理大規模開發,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
四、配合都市更新案: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全省50處政策性都市更新案」辦理者。
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最為人詬病者,乃辦理時程太冗長、資訊不夠公開、環境品質未見提升等,展望未來,計畫之審議除了擴大公民團體參與、提升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均衡發展之基本目標外;如何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導入生態城市概念,加強新的都市防災策略,塑造城鄉風貌,對土地使用作更合理之規劃要求,兼顧審議之品質及效率,做好為公共利益把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