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契約新制開跑,台北地政局教你接招
差異對照看分明
地政局表示,契約範本不具直接的法律效力,只能提供參考,至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地政局更製作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對照比較,使民眾方便、迅速了解相關差異,有關「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內容及差異對照表,歡迎民眾上地政局網站/業務資訊/不動產交易/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交易安全教室/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http://www.land.gov.taipei/ct.asp?xItem=2803177&ctNode=85057&mp=111001)下載使用。
爭議協調有管道
房屋租賃產生消費爭議時,得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也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外還可透過商務仲裁化解爭議,為利民眾掌握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地政局於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的不動產消費爭議資訊新增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讓民眾一目瞭然各種消費爭議的解決管道(http://www.land.gov.taipei/ct.asp?xItem=75403148&CtNode=84771&mp=111001),民眾可上網參考。
多元宣導細叮嚀
地政局為推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已配合內政部針對各大專院校作宣導,也在市立圖書館、社區大學等地舉辦說明會向房東及房客進行推廣,並發函各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助宣導社區所有權人,如有出租房屋供作住宅使用,請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租賃契約。更進一步要求提供網路廣告的業者(樂屋網、台灣搜房網、台灣租屋網、家天下不動產網、591房屋交易網、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連結房屋出租或租屋時,增加「警語視窗」,以保護租屋消費者權益。
租賃權益多關心
地政局表示,近年因房屋租賃所衍生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租屋糾紛肇因於租賃雙方對權益的不瞭解與漠視;新制上路後,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明定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對於押金、水電費、修繕義務及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等常見租賃糾紛,均有詳細規定,如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設備損壞以房東修繕為原則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新規定自2017年元旦起已有規範,地政局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多留意定型化契約相關條款訊息,對租賃權益會有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