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處理房屋稅以「自住輕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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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央處理房屋稅以「自住輕稅」為原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說明,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於2016年12月16日開會審議通過新的房屋稅基評價原則,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且依法將辦理公告,預定適用於公告後之2018年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開徵案件,其性質與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定期重新公告相同,並非解釋函令變更,尚不發生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及第11條之3規定之適用問題。
 
財政部另指出,該部處理房屋稅一向本於自住輕稅原則,除適用稅率最低外,房屋稅條例亦明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稅,該部並以1996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之房屋可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至於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規定,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地方政府得適度減免其營運期間之房屋稅,其目的在帶動觀光產業升級及永續發展,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為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觀光業者,非所有營業用房屋均得適用,且租稅優惠有一定年限並非無限期。
 
又都市更新前房屋多屬低層數、老舊磚造公寓,新建房屋多為鋼筋(骨)混凝土造之高層數大樓,故更新後房屋稅額通常高於舊屋。有鑑於房屋稅調整可能影響原所有人參與都更意願,內政部與該部刻共同檢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房屋稅減徵之規定,以提高原所有人參與都更之意願,加速都市更新推動。
 
財政部表示,現行房屋稅條例本於地方自治精神,關於稅基之評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已持續請各地方政府就調整幅度及範圍等審慎評估。為合理評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基,該部與內政部已建立房地稅基檢討機制,將結合不動產估價、地政、財政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研議房地稅基查估及相關議題,以提升稅基查估之正確性與合理性,促進賦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