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再轉繼承的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06年10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3,000萬元、房屋價值350萬元、存款10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其土地及房屋由配偶乙君繼承。若乙君於2009年3月15日死亡,則繼承自甲君的財產,係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若乙君於2015年3月15日死亡,則前開財產屬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乙君死亡時該等再轉繼承之土地價值3,200萬元、房屋價值300萬元,遺產價值合計為3,50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時,得依規定扣除20%之價額700萬元(3,500萬元×扣除比率20%)。
該局提醒,再轉繼承的財產如於當初繼承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遺產稅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