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佃農領取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之土地,應按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租人收回耕地終止三七五耕地租約時,不以金錢補償而改以耕地分割移轉方式補償耕地承租人,承租人自地主取得之土地,依財政部1977年5月11日台財稅第33065號函釋規定,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
該局舉例說明,承租人甲君與出租人乙君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因耕地出租人乙君收回耕地,雙方於2012年11月簽訂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由承租之耕地分割1筆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分配與承租人甲君,甲君於2013年2月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該筆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因此甲君2013年度取得補償費收入為1,600,000元(1,000平方公尺×1,600元),該補償費則屬耕地承租人之其他所得,甲君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即800,000元納入其他所得申報繳納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