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於山坡地從事開挖整地行為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之所有人等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開挖整地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違者,除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所有人等負擔)等。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山坡地所有人等為開挖整地等行為前,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檢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俟核定後始得施工,否則一旦違法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