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於山坡地從事開挖整地行為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於山坡地從事開挖整地行為
新聞摘要
  • 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於山坡地從事開挖整地行為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日前台北市民眾於其所有位於山坡地保護區內土地堆疊砌石牆後堆積土石、種植花木,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認其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該處核定,而擅自開挖整地,遭該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裁處新台幣(下同)6萬元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之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之所有人等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開挖整地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違者,除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所有人等負擔)等。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山坡地所有人等為開挖整地等行為前,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檢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俟核定後始得施工,否則一旦違法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