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修正草案
農委會指出,現行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的審查,主管機關得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技術審查,因此將其移列「水土保持法」,並修正受託單位及審查費的繳交方式等,使該法更為明確。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水土保持書件得委託技術審查,以及相關技術審 查受託單位。
二、明定水土保持義務人逕向主管機關或受託審查單位繳納審查費,簡化撥款流程,其費額及相關事項,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