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新聞摘要
  •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民眾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指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要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應納稅額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不因地政機關處理不當,未依規定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稅捐機關呼籲,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發生漏稅情事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