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預售屋之權利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摘要
  • 讓渡預售屋之權利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地產景氣低迷,銀行房屋貸款條件嚴格,投資房地產之成本持續上升,使得有些個人因資金壓力而讓渡持有之預售屋,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該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之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除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房地產賺取差價而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情事。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權利之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君於2012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A公司2014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之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於2013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將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2013年9月、12月及2014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惟查甲君2014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該筆出售預售屋權利之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讓渡預售屋之權利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