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2016年地價稅增加達3萬元,且增幅達50%以上繳納有困難者,可申請延期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協助有繳納困難者繳納稅款,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民眾給予延期措施,條件如下:因本次公告地價調整致本年應納地價稅額較2015年應納稅額增加3萬元以上,且增幅逾50%以上之民眾,增加之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得就增加之部分申請延期繳納1個月;超過1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者,得就增加之部分申請延期繳納2月;超過100萬元者,得就增加之部分申請延期繳納3個月。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予適用之。
另該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已有規定,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符合前述規定之民眾如有需要可於2016年度地價稅繳納期限 即2016年11月30日)屆滿前,至該處或所屬分處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