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最近查獲李君2014年度向甲公司預購房地2,100萬元,2015年間出售2,600萬元,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李君向該局主張尚有支付仲介費100萬元應自所得項下減除,惟李君未保存相關憑證資料,又無法舉證確有支付仲介費之事實,遂核定李君2015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除補徵本稅200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預售屋所產生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之憑證正本,並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